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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求答案

1、经济法案例?求答案

1。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质押合同,由于交付后乙方对标的物不占有,本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甲方与丙方之间存在质押合同,该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丙方拥有质押标的物。《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出质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丙没有权利租这辆车。物权包含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种功能。丙只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其他三项权利仍归车主所有,丙无权处分该车。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担保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押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质押财产,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可依据质押合同向丙方要求赔偿,丙方违约。出于同样的原因。甲方可基于物权(所有权)向丁方主张损害赔偿,丁方侵权。物权是国际权利,任何侵权人均可主张。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你好。1.丁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内容发生数量、价格、货币、利率等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3.从王那里恢复过来。【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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